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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茶证明商标
作者:利佰    文章来源:利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3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昨日宣布:从2007年7月1日起,将正式启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并与云南龙生绿色产业有限公司等63家茶叶企业签订了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同。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会长张宝三表示,普洱茶产业发展不规范、缺乏有效法律约束,导致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新充旧、短斤少量等欺骗消费者和损害行业声誉的不良行为。这些行为如果长期存在,必将严重阻碍普洱茶产业健康良性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我省做大做强普洱茶产业。正式启用云南省普洱茶地理标志,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市场。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规定,制定了《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已报经省农业厅批准。

  凡“普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必须是属于《规则》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普洱茶生产、加工并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申请人应能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及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商品商标注册证以及由该协会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该协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并经该协会审查通过后,该协会再与申请人签订《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人还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未经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该协会对其产品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另外,对擅自使用该商标的,该协会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侵权投诉或诉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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